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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9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87號聲 請 人 陳金夫

蔡陳玉娟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人解任陳燦宗、廖庚金、梅彥燕之清算人職務,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各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裁判日期:201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