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28號原 告 蔡侑錡即蔡順發被 告 黃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就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之買賣契約、所有權移轉行為不存在,被告應將該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44,104元(計算式:面積307 ㎡×46,072元/ ㎡=14,144,1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52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4 年度救字第101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