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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1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98號原 告 王聖分原告與被告郡都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裁判案由:給付定金等
裁判日期:201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