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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2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39號原 告 棠宇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暐倫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翁翊華律師原告與被告楊豐溢即楊豐溢建築師事務所等間返還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66,7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1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5-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