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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3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62號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法定代理人 鍾孔炤聲請人聲請裁定工會解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裁判案由:裁定工會解散
裁判日期:2015-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