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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24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06號原 告 洪莊麗逢被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務有限清償責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3,152 元(即被告所執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179478號債權憑證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裁判日期:201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