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65號原 告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呂學信原告與被告創銘工程有限公司間償還修補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3,
1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