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24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91號原 告 吳進億被 告 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章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張容綺律師吳冠龍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計為新臺幣(下同)139,659,720 元【計算式:(調整後租金21,163,831元-原租金20.000,000元)×12月×10年=139,659,720 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9,659,7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7,382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計為新臺幣(下同)11,638,310元【計算式:(調整後租金21,163,831元-原租金20,000,000元)×10年=11,638,31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638,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432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等
裁判日期:2016-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