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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20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77號原 告 鴛鴦雙子星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尤月仔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被 告 林朝傳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鴛鴦雙子星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對被告所有之高雄市○○區○○○段○○○○○ 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有使用權,核屬財產權訴訟,原告經通知後雖具狀請求函查系爭建物課稅現值以確認訴訟標的價額,然原告既非系爭建物所有人,自難逕以建物價值核認原告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利益,復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裁判案由:確認使用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