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97號聲 請 人 蕭曼伯特代 理 人 王寶玲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