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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2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19號原 告 練宣佑即騰駿工程行原告與被告許永全即富永溫控工程行間償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裁判案由:償還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1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