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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22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66號原 告 田榮鑑原告與被告田明華間返還保管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1,5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金
裁判日期:201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