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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23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43號原 告 林素珠被 告 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富源被 告 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麗芬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基地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故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違建占用屋頂平台之面積,再除以公寓大廈之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基地)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 號(下稱系爭建物)15樓所架設,占用面積5 平方公尺之無線寬頻網路及相關設備(含基地台,下稱系爭地上物)拆除除遷出。以系爭基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6,200元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313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6,200元×原告請求被告拆除系爭地上物面積5 平方公尺÷系爭建物共16層=11,3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裁判案由:拆除基地台等
裁判日期:201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