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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號原 告 唐武成被 告 安瀾宮法定代理人 周正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信徒及信徒代表關係存在,核屬財產權訴訟,然原告如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難以估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之,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裁判日期:2015-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