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3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65號原 告 法國商微脈衝電鍍概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史蒂芬被 告 新創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成被 告 科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志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0,000元,爰以原告民國103 年12月18日聲請支付命令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賣出價為1:31.48 ,換算成新台幣為(下同)629,600 元,為該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6,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1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