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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7號原 告 佳達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淯鎂訴訟代理人 張庭瑜原告與被告謝曼麗、陳雅雯間給付旅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裁判案由:給付旅費
裁判日期:2015-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