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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9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83號原 告 滿豐漁船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其穎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高雄營業處)間給付補助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12,7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

1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裁判案由:給付補助款
裁判日期:201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