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34號原 告 楊淑美被 告 鷹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素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即被告公司登記之出資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