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10號上 訴 人 譚玉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方迎等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2,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