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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4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訴字第1454號原 告 盧南山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顏雅嫺律師被 告 陳黛琳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律師複代 理 人 柯尊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民國105 年3 月20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素蓉附件:

一、原告主張移轉予被告之股票為己所有,然依據股東名簿所載,被告之股份係受讓於楊嵇竹如、楊道明。請敘明得就該2人股份主張所有權之理由,並提出可作為證明之證據(如渠等出據之書證或到庭為人證)。

二、被告於收受原告所提供之證據資料後,請表示對於該證據是否爭執。

裁判案由:移轉股份
裁判日期:201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