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5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支屏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顏美惠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459號給付合夥分配利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1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韋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