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68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吳文豊 律師被 告 洪永瀧當事人間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民國10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壹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下稱2468土地、2469土地,合稱系爭土地)為原告所管理之國有土地。詎系爭土地遭被告自民國92年1 月起無權占有使用迄今,其中2468土地上有被告搭建之鐵皮屋1 棟,占用該地面積7 平方公尺;2469土地上有被告搭建之圍籬內鐵皮屋、鐵棚架、庭院及雜物等,占用該地面積61平方公尺,上述建物均無門牌號碼。查系爭土地位處高雄市○○區○○路,鄰近捷運文化中心站及五塊厝站,對外交通方便,區域內商業機能發達,生活便利性及整體居住環境良好,被告占用系爭土地卻未曾向原告繳交使用補償金,顯係無法律上原因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及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民事判例意旨,請求被告給付自92年1 月起至
103 年8 月止占用期間之土地使用補償金,其金額依行政院82年4 月23日台82財字第11153 號函示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按被告占用面積,以系爭土地公告地價年息5 %計算,合計為新台幣(下同)598,172 元(明細如附表一所示)。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598,172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土地確為被告使用多年,被告於97年間曾向原告提出承租申請,然未獲全數核准承租。被告經原告告知尚有68平方公尺無法取得承租權,須拆屋還地並繳交占用系爭土地之補償金,但因被告當時仍在申請承租階段,故未繳交。另原告請求自92年到104 年1 月15日的補償金也不合理,應該僅能請求起訴前5 年的損害金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乙、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系爭土地為原告所管理之國有土地。
二、系爭土地遭被告自92年1 月起占有搭建地上物使用,其中2468土地遭占有面積分為7 平方公尺,2469土地遭占用面積為61平方公尺。
三、被告已於104年1月15日自行將上開土地之地上物拆除。
丙、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國有財產撥給各地國家機關使用者,名義上雖仍為國有,實際上即為使用機關行使所有人之權利,故最高法院對於是類財產,向准由管領機關起訴,代國家主張所有權人之權利(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680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民法第
759 條之1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 條前段規定甚詳;而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 5號判例可資參照);又租金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6 條亦規定甚詳。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其管領之國有土地,遭被告自92年1 月間起無權占用,其中2468土地遭占有面積為
7 平方公尺,2469土地遭占用面積為61平方公尺,被告並於
104 年1 月15日自行將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拆除等情,已如前不爭執事項,是原告請求自聲請支付命令日即103 年10月20日起之前5 年,即98年10月21日起,至起訴後被告拆除地上物時即104 年1 月15日止,於占用系爭土地期間所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揆諸前開規定,於法自屬有據。至於原告所請求超過98年10月21日前之不當得利損害金,已罹於5 年之短期時效,被告既已為時效之抗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二、再按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改良物申報總價額10% 為限,並為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所準用;所謂土地總價額,係以法定地價為準,即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所申報之地價;惟公有土地應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第105 條、第148 條,土地法施行法第25條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者基地租金之數額,除以基地申報地價為基礎外,尚須斟酌基地之位置,工商業繁榮之程度,承租人利用基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等項,並與鄰地租金相比較,以為決定,並非必達申總地價年息10% 最高額(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3071號判例參照),是法律上就房屋或土地租金之範圍已有最高限額之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受上開法律條文規定限制,以定其租金之最高總額。查系爭土地位於高雄市○○區○○路,鄰近捷運文化中心站及五塊厝站,對外交通方便,區域內商業機能發達,生活便利性及整體居住環境良好,且系爭土地於98年10月間至104 年間每平方公尺公告地價詳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有原告提出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價查詢資料土地勘查表、現場照片為證(本院卷第36-37 、第40-41 、第80-81 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
本院爰綜合以上系爭土地之交通條件、生活便利性及占有使用情形,認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之租金以按公告地價年息5%計算,應屬適當。是以被告自98年10月21日起至104 年1 月15日止,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使用面積分別為7 、61平方公尺,按公告地價年息5%計算之結果,所獲租金利益共計271,071元(27,459+243,612=271,071, 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故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71,07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3年10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係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等語,應僅在促請法院注意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尚無庸另為准駁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蓉柔附表一
高雄市○○區○○○段○○○○○號國有土地使用補償金計算表┌──────┬────┬────────┬───┬──────┬───┬────┐│ 占用期間 │經歷月數│ 公告地價 │年息率│ 占用面積 │月使用│應繳金額││ │ │(元/平方公尺) │ │(平方公尺)│補償金│ │├──────┼────┼────────┼───┼──────┼───┼────┤│民國92年1月 │ │ │ │ │ │ ││至92年12月止│ 12 │ 15,000 │ 0.05 │ 7 │ 437 │ 5,244 │├──────┼────┼────────┼───┼──────┼───┼────┤│民國93年1月 │ │ │ │ │ │ ││至95年12月止│ 36 │ 15,000 │ 0.05 │ 7 │ 437 │ 15,732 │├──────┼────┼────────┼───┼──────┼───┼────┤│民國96年1月 │ │ │ │ │ │ ││至98年12月止│ 36 │ 15,000 │ 0.05 │ 7 │ 437 │ 15,732 │├──────┼────┼────────┼───┼──────┼───┼────┤│民國99年1月 │ │ │ │ │ │ ││至101年12月 │ 36 │ 15,000 │ 0.05 │ 7 │ 437 │ 15,732 ││止 │ │ │ │ │ │ │├──────┼────┼────────┼───┼──────┼───┼────┤│民國102年1月│ │ │ │ │ │ ││至103年8月止│ 20 │ 15,000 │ 0.05 │ 7 │ 437 │ 8,740 │├──────┴────┴────────┴───┴──────┴───┼────┤│合計 │ 61,180 │└───────────────────────────────────┴────┘
高雄市○○區○○○段○○○○○號國有土地使用補償金計算表┌──────┬────┬────────┬───┬──────┬───┬────┐│ 占用期間 │經歷月數│ 公告地價 │年息率│ 占用面積 │月使用│應繳金額││ │ │ (元/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補償金│ │├──────┼────┼────────┼───┼──────┼───┼────┤│民國92年1月 │ │ │ │ │ │ ││至92年12月止│ 12 │ 15,000 │ 0.05 │ 61 │3,812 │ 45,744 │├──────┼────┼────────┼───┼──────┼───┼────┤│民國93年1月 │ │ │ │ │ │ ││至95年12月止│ 36 │ 15,000 │ 0.05 │ 61 │3,812 │ 137,232│├──────┼────┼────────┼───┼──────┼───┼────┤│民國96年1月 │ │ │ │ │ │ ││至98年12月止│ 36 │ 15,000 │ 0.05 │ 61 │3,812 │ 137,232│├──────┼────┼────────┼───┼──────┼───┼────┤│民國99年1月 │ │ │ │ │ │ ││至101年12月 │ 36 │ 14,990 │ 0.05 │ 61 │3,809 │ 137,124│├──────┼────┼────────┼───┼──────┼───┼────┤│民國102年1月│ │ │ │ │ │ ││至103年8月止│ 20 │ 15,671 │ 0.05 │ 61 │3,983 │ 79,660 │├──────┴────┴────────┴───┴──────┴───┼────┤│合計 │ 536,992│└───────────────────────────────────┴────┘附表二
高雄市○○區○○○段○○○○○號國有土地使用補償金計算表┌──────┬────┬────────┬───┬──────┬───┬────┐│ 占用期間 │經歷月數│ 公告地價 │年息率│ 占用面積 │月使用│應繳金額││ │ │(元/平方公尺) │ │(平方公尺)│補償金│ │├──────┼────┼────────┼───┼──────┼───┼────┤│民國98年10月│ │ │ │ │ │ ││21日至98年10│ 11/31 │ 15,000 │ 0.05 │ 7 │ 437 │ 155 ││月31日止 │ │ │ │ │ │ │├──────┼────┼────────┼───┼──────┼───┼────┤│民國98年11月│ │ │ │ │ │ ││至98年12月止│ 2 │ 15,000 │ 0.05 │ 7 │ 437 │ 874 │├──────┼────┼────────┼───┼──────┼───┼────┤│民國99年1月 │ │ │ │ │ │ ││至101年12月 │ 36 │ 15,000 │ 0.05 │ 7 │ 437 │ 15,732 ││止 │ │ │ │ │ │ │├──────┼────┼────────┼───┼──────┼───┼────┤│民國102年1月│ │ │ │ │ │ ││至103年8月止│ 20 │ 15,000 │ 0.05 │ 7 │ 437 │ 8,740 │├──────┼────┼────────┼───┼──────┼───┼────┤│民國103年9月│ │ │ │ │ │ ││至103年12月 │ 4 │ 15,000 │ 0.05 │ 7 │ 437 │ 1,748 ││止 │ │ │ │ │ │ │├──────┼────┼────────┼───┼──────┼───┼────┤│民國104年1月│ │ │ │ │ │ ││1日起至104年│ 15/31 │ 15,000 │ 0.05 │ 7 │ 437 │ 210 ││1月15日止 │ │ │ │ │ │ │├──────┴────┴────────┴───┴──────┴───┼────┤│合計 │ 27,459 │└───────────────────────────────────┴────┘
高雄市○○區○○○段○○○○○號國有土地使用補償金計算表┌──────┬────┬────────┬───┬──────┬───┬────┐│ 占用期間 │經歷月數│ 公告地價 │年息率│ 占用面積 │月使用│應繳金額││ │ │(元/平方公尺) │ │(平方公尺)│補償金│ │├──────┼────┼────────┼───┼──────┼───┼────┤│民國98年10月│ │ │ │ │ │ ││21日至98年10│ 11/31 │ 15,000 │ 0.05 │ 61 │ 3,812│ 1,352 ││月31日止 │ │ │ │ │ │ │├──────┼────┼────────┼───┼──────┼───┼────┤│民國98年11月│ │ │ │ │ │ ││至98年12月止│ 2 │ 15,000 │ 0.05 │ 61 │ 3,812│ 7,624 │├──────┼────┼────────┼───┼──────┼───┼────┤│民國99年1月 │ │ │ │ │ │ ││至101年12月 │ 36 │ 14,990 │ 0.05 │ 61 │ 3,809│ 137,124││止 │ │ │ │ │ │ │├──────┼────┼────────┼───┼──────┼───┼────┤│民國102年1月│ │ │ │ │ │ ││至103年8月止│ 20 │ 15,671 │ 0.05 │ 61 │ 3,983│ 79,660 │├──────┼────┼────────┼───┼──────┼───┼────┤│民國103年9月│ │ │ │ │ │ ││至103年12月 │ 4 │ 15,671 │ 0.05 │ 61 │ 3,983│ 15,932 ││止 │ │ │ │ │ │ │├──────┼────┼────────┼───┼──────┼───┼────┤│民國104年1月│ │ │ │ │ │ ││1日起至104年│ 15/31 │ 15,671 │ 0.05 │ 61 │ 3,983│ 1,920 ││1月15日止 │ │ │ │ │ │ │├──────┴────┴────────┴───┴──────┴───┼────┤│合計 │ 243,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