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64號原 告 陳美蓉被 告 顏順慶
顏士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64號原 告 陳美蓉被 告 顏順慶
顏士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