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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7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65號原 告 向宜芳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曾胤瑄律師被 告 高雄國際公園名廈管理委員會兼 法 定 高振華代 理 人上 一 人 王蓮芳訴訟代理人被 告 潘南如

莊詠玲上 一 人 李昕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 年4 月7 日下午2 時1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裁判日期:201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