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823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823號原 告 上福豪門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胡龍生被 告 蘇玠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交會計憑證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會計憑證及收支憑單移交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至102 年間擔任原告之財務委員,詎被告解職後僅移交郵局存簿、中國信託銀行存簿及現金簿等3 項帳簿,然未將任期內職務保管如附表所示之會計憑證、收支憑單等文件(下稱系爭文件)移交予原告,而系爭文件乃原始單據憑證,為帳務上重要作帳依據,亦為原告資產,原告於104 年1 月6 日發函請求被告移交,惟經被告以各種理由推延拒絕,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請求被告移交系爭文件。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依94年8 月20日第13屆第1 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紀錄第2 項第2 款決議:「爾後財務報表直接由鄺組長作業,各委員僅需查核、校對,減低各委員工作時間。」(下稱系爭決議),並經同年9 月1 日住戶大會表決通過生效,可知財務委員並無保管會計憑證及收支憑單之義務,且伊按往例於96年12月31日向前任財務委員趙大日交接項目,僅有定期存款單及活期存款存摺,亦無會計憑證及收支憑單,又伊擔任財務委員期間,均依上福豪門大廈住戶規約(下稱系爭住戶規約)所示保管、運用、支出公共基金,按月依鄺松幹(即鄺松翰,下稱鄺松幹)組長作業將收入、支出款項、結餘款表列,並經監察委員查對無誤後公告供住戶審閱,經公告後僅留存收支明細表為依據,並未留存系爭文件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95頁):

(一)被告於97年至102 年間擔任原告財務委員。

(二)被告於103 年1 月14日僅移交郵局存簿、中國信託銀行存簿及現金簿等3 項帳簿予原告。

(三)被告未移交系爭文件予原告(被告辯稱並未保管,亦未持有中)。

(四)鄺松幹自92年起任職於上福豪門大廈擔任管理員,於93、94年間擔任組長迄今。

(五)被告擔任財務委員期間,由鄺松幹組長製作如同本院卷第

77、78、79、80頁之日報表、付款憑單等。

四、本件之爭點: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文件移交予原告,有無理由?本院敘述判斷意見如下:

(一)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7 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又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包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以及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第36條第8 款、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包含保管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等文件,且依此等文件製作會計報告、結算報告等提出及公告予各住戶,並應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等文件移交新管理委員會,若拒絕移交,經催告於7 日內仍不移交時,得訴請法院命其移交。

(二)經查,被告於97年至102 年間擔任原告之財務委員乙節,此為被告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㈠),且依系爭住戶規約第10條第6 項規定:「財務委員掌管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使用償金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見本院卷第45頁),則被告身為財務委員,依系爭住戶規約對於上福豪門大廈所有費用負有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之權責,而系爭文件乃原始單據憑證,為帳務上重要作帳依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被告對於系爭文件自負有保管之責。被告雖辯稱:96年12月31日向前任財務委員交接項目,亦無會計憑證及收支憑單云云,然97年之前有無移交會計憑證及收支憑單,並不影響被告依系爭住戶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對於系爭文件應負保管責任,被告此部分所辯,委不足採。又被告辯稱:系爭決議通過爾後財務報表直接由鄺松幹作業,財務委員並無保管系爭文件之義務云云,然經證人鄺松幹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問:提示本院卷第77至79頁之日報表、付款憑單,證人是否還記得97年至102年之財務報表如何製作?是否有如103 年1 月後製作財務報表之方式?)97至102 年的財務報表就如同103 年度以後的製作方式,此格式為當時主委董玉明設計後,要我這樣做,也必須把相關單據黏貼在日報表上。」、「(問:證人於97年至102 年之財務報表製作完後,交給誰保管?)交給財務委員,當時的財務委員是被告,但實際上來收錢的都是被告的太太,所以我都交給被告的太太。」、「(問:提示94年8 月20日第13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大會會議記錄,其中第二點記載,爾後財務報表由鄺組長作業,各委員僅需查核校對,減低各委員工作時間,證人是否依此會議記錄製作並保管財務報表?)因為當時財務委員很忙沒有時間,所以董玉明就請我幫忙製作財務報表,但不負責保管,製作完成就交給財務委員。」、「(問:對於被告辯稱財務報表是證人製作,給各委員簽名公告後就會歸還證人,有何意見?)沒有還給我,我不負責保管財務報表及會計憑證。」等語(見本院卷第92、93頁),而被告對於上開證言亦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95頁),僅辯稱:伊不負保管單據之責,伊擔任財委時依據財務報表填寫現金簿之收支明細表,再經各委員簽名、公告,伊未持有系爭文件云云,然依證人鄺松幹之上開證言,可知97年至102 年之財務報表格式與103 年度以後之財務報表格式(參本院卷第77至80頁)相同,係由前任主任委員董玉明設計後,要求鄺松幹填寫製作,且須把相關單據黏貼在財務報表上,又系爭決議僅決定爾後財務報表直接由鄺松幹作業,鄺松幹並不負保管責任,鄺松幹確實已製作完成97年至102 年之系爭文件,且將系爭文件交給擔任財務委員之被告,由被告依據系爭文件填寫現金簿之收支明細表,再經各委員簽名、公告,系爭文件事後並未交給鄺松幹保管,顯然系爭文件係由被告持有中,此亦為董玉明對現任財務委員田秀美提起請求移交系爭文件訴訟之另案103年度訴字第1381號審理中所不爭執(見該案判決書兩造不爭執事項㈢所示,見本院卷第102 頁背面),被告對於系爭文件既負有保管權責,且系爭文件由被告持有中,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被告即應於解職時及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系爭文件移交新管理委員會,復經原告於

104 年1 月6 日發函請求被告移交(見本院卷第11頁),被告迄今仍未移交,原告自得訴請本院命其移交。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文件移交予原告,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系爭文件由鄺松幹製作完成後,交給擔任財務委員之被告,由被告依據系爭文件填寫現金簿之收支明細表,再經各委員簽名、公告,系爭文件事後並未交給鄺松幹保管,而由被告保管持有中,被告業經解職,應將系爭文件移交原告,復經原告發函請求移交,被告迄未移交。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文件移交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附表: │├──┬─────┬──────┬───────┬────────┤│編號│ 項 目 │ 年度 │文件名稱及內容│ 備 註 │├──┼─────┼──────┼───────┼────────┤│ 1 │會計憑證 │民國97年度至│「日報表」暨黏│由原告前任主任委││ │ │民國102 年度│貼其上之估價單│員董玉明所設計,││ │ │ │等單據。 │格式如本院卷第77││ │ │ │ │頁所示。 │├──┼─────┼──────┼───────┼────────┤│ 2 │收支憑單 │民國97年度至│「付款憑單」暨│由原告前任主任委││ │ │民國102 年度│黏貼其上之收據│員董玉明所設計,││ │ │ │、支付證明等單│格式如本院卷第78││ │ │ │據。 │至80頁所示。 │└──┴─────┴──────┴───────┴────────┘

裁判案由:移交會計憑證等
裁判日期:201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