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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8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29號原 告 劉金治

劉庭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被 告 劉火國

劉國禎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奇芳律師被 告 劉溪沛

祭祀公業劉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人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李其芳律師」應更正為「李奇芳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火國、劉國禎之共同訴訟代理人應為「李奇芳律師」,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誤載為「李其芳律師」,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裁判日期:201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