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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8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29號上訴人即原 告 劉金治

劉庭被上訴人即被 告 劉火國

劉國禎劉溪沛祭祀公業劉乾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祭祀公業管理人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14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1,839元(⑴上訴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劉火國並非祭祀公業劉乾之管理人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之規定徵收4,500元;⑵上訴聲明第3項請求交還如原審判決附圖暫編地號1285⑵所示159.73平方公尺、1285⑴所示56.76平方公尺土地部分,依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000元計算價額為1,731,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39元;上開⑴、⑵合計應徵31,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31,83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裁判日期:201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