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52號原 告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法定代理人 杜元坤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被 告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高華陽律師曾獻賜律師詹秉達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償還修補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