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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8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66號上 訴 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福從、盧之涵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6-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