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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9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90號原 告 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張雄鍵訴訟代理人 陳萬愷

洪土倫吳慈萍被 告 鄺國禎訴訟代理人 張九班被 告 唐鄺國珍即鄺國珍

鄺國卿鄺國蘭鄺國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