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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9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92號上 訴 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被上 訴 人 簡 雪

簡茉秝(原名:簡淑芳)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

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確認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故上訴人就敗訴提起上訴之利益即為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

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