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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0號原 告 劉嵐瑛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複代理 人 黃郁雯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韋宏律師

孫安妮律師被 告 梁進福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

沈佳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朱慧真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聖章

裁判日期:201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