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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0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0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簡麗惠送達代收人 張芳綾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王文釵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002號返還股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王 琁法 官 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裁判案由:返還股金
裁判日期:201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