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14號上 訴 人 張復藻即 原 告 張復興被 上訴 人 蔡高陞祭祀公業即 被 告兼 上一 人 蔡調經法定代理人被 上訴 人 蔡福來即 被 告 蔡宗恕
蔡宗恩蔡秀男蔡宗偉蔡宗琛蔡昭男蔡茂男蔡文男蔡正中蔡調風蔡調雄蔡調南蔡文哲蔡宗謀蔡宗勳蔡初男蔡坤得(原名:蔡初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關係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4 年7 月24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0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參拾柒萬陸仟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伍拾捌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壹仟參佰玖拾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起本訴,聲明請求確認被上訴人蔡福來、蔡宗恕、蔡宗恩、蔡秀男、蔡宗偉、蔡宗琛、蔡昭男、蔡茂男、蔡文男、蔡正中、蔡調風、蔡調經、蔡調雄、蔡調南、蔡文哲、蔡宗謀、蔡宗勳、蔡初男、蔡坤得等19人(以下合稱為被上訴人蔡福來等19人)與享祀人蔡高陞之派下關係不存在。查祭祀公業,為某死亡者後裔公同共有祀產之總稱,故所謂派下權,不僅為身分權,亦為財產權,是上訴人因爭執被上訴人蔡福來等19人派下權存否而提起訴訟,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 號判例意旨雖謂:「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登記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惟本件上訴人於一審審理中從未主張為蔡高陞祭祀公業之派下員,其訴請確認被上訴人蔡福來等19人與享祀人蔡高陞之派下關係不存在,縱獲勝訴判決,亦無從享有祭祀公業公同共有財產權利,此與一般確認派下權存否訴訟之原告亦主張為派下員,獲勝訴判決時,其就祭祀公業所得享有之公同共有財產權利比例,即因排除被告之派下權而增加,顯然不同,自不宜逕以訟爭派下權佔祭祀公業總財產價額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應以其主張獲勝訴判決可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
三、上訴人於本案審理中已陳稱:上訴人之古厝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房屋(下稱系爭建物)坐落於被上訴人蔡高陞祭祀公業所有之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竟遭被上訴人蔡高陞祭祀公業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56 號(下稱另案)訴請拆屋還地、阻斷上訴人出入系爭土地,為保存系爭建物免於遭拆除,恢復上訴人對系爭土地之通行使用權,而提起本訴(見本院卷二第85頁),依上訴人之主張,其本案獲勝訴判決可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即為繼續占有使用系爭建物所坐落系爭土地之利益。再系爭建物(含車棚)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如附表所示,合計256 平方公尺,此經另案法官會同地政人員勘測得悉,有複丈成果圖附於另案卷可參(見104 年度訴字第656 號影卷第197 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建物占用之系爭土地價額核定,即占用面積256 ㎡×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1,000元/ ㎡=5,376,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262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858元。
四、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7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393元。
五、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858元及第二審裁判費81,39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六、本院前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雖曾依系爭建物占用土地面積,核定為1,950,000 元(見本院卷一第60頁),惟因該建物占用面積業經另案測量如附表所示,特此裁定變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彭帥雄附表┌──┬──────────┬───────────┬──────┬────────┐│編號│地號 │占用位置/面積 │公告現值 │土地價值 ││ │ │(依104 年度訴字第656 │ │(占用面積×土地││ │ │號拆屋還地案件中複丈成│ │公告現值) ││ │ │果圖所示) │ │ │├──┼──────────┼───────┬───┼──────┼────────┤│ 1 │地號:高雄市岡山區大│編號1017(1 )│18㎡ │21,000元/ ㎡│378,000元 ││ │ 仁段1017地號 │ │ │ │ │├──┼──────────┼───────┼───┼──────┼────────┤│ 2 │地號:高雄市岡山區大│編號1030(1) │28㎡ │21,000元/㎡ │1,512,000元 ││ │ 仁段1030地號 ├───────┼───┤ │ ││ │ │編號1030(2 )│31㎡ │ │ ││ │ ├───────┼───┤ │ ││ │ │編號1030(3 )│13㎡ │ │ │├──┼──────────┼───────┼───┼──────┼────────┤│ 3 │地號:高雄市岡山區大│編號1031(1) │166㎡ │21,000元/㎡ │3,486,000元 ││ │ 仁段1031地號 │ │ │ │ │├──┴──────────┴───────┴───┴──────┴────────┤│ 合計256 ㎡ 合計5,37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