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榮修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榮修與被上訴人即蔡陳璧輝間請求交付帳冊閱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