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061號原 告 蘇家慶
李麗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郭宗塘律師李建宏律師被 告 蘇育群
蘇琡棻蘇婉庭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帆風律師
陳建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0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丙○○新臺幣伍拾萬元、連帶給付原告甲○○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丙○○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原告甲○○以新臺幣伍萬元各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丙○○預供擔保、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甲○○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丙○○、甲○○為配偶關係,丙○○與被告戊○○則係兄妹,被告乙○○乃戊○○配偶,育有被告丁○○。戊○○因訴外人即其父蘇添舜於民國101 年1 月31日惡性腫瘤過世,對伊等照顧蘇添舜方式暨採取之醫療措施,深感不滿,詎被告3 人意圖散布於眾,基於以文字加重誹謗之意思聯絡,由乙○○將其於101 年2 月某日撰寫、投書至國防部民意信箱之如附件一所示內容列印出來,簽名後再掃瞄成為PDF 檔案(下稱系爭檔案),交予戊○○,容任戊○○使用散布系爭檔案內容,戊○○復自行撰寫如附件三至附件六所示內容,由戊○○與丁○○以其等使用之wendyfensu@yahoo.com、woantyngsu@mail.utexas.edu及woantyngsu@yahoo .com等電子信箱,於如附表所示時間,陸續寄發如附表所載內容之電子郵件予如附表所示收件者,被告以上開方式具體指述伊等於蘇添舜生病時隱匿病情、錯過標靶藥物黃金時期、害死蘇添舜等不實事項,足以貶抑伊等社會評價,共同造成伊等名譽權遭到侵害而受有精神上之痛苦,伊等自得各向被告請求連帶賠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70萬元、30萬元,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丙○○70萬元、連帶給付甲○○30萬元,及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 年
9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乙○○僅係將系爭檔案交予戊○○保管,並無容任戊○○使用,亦未參與發送電子郵件,復不知悉戊○○與丁○○夾帶系爭檔案作為電子郵件之附件,乙○○對此不負注意義務,並無何等故意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為可言,亦不具備共同原因之因果關係性,且如附件一所載內容屬於可受公評之事,並非不法之言論,乙○○之行為自不具違法性;再者,戊○○與丁○○雖寄出如附表所示內容,然原告於蘇添舜生病時隱匿病情、錯過標靶藥物黃金時期、害死蘇添舜等事項,均屬真實,蘇添舜亦曾親口交代要讓眾人知悉原告長期不孝之事,伊等2 人為亡故蘇添舜控訴,揭發原告不孝舉止,捍衛儒家三千年來延續之價值判斷,若法院認為孝道僅屬私德,長此以往將真正損害每位父母親受到子女照顧之權益,且伊等2 人寄送電子郵件之目的,亦係向海軍軍官學校在職人員舉發原告涉及刑事犯罪,並未散布於不特定公眾,且僅屬伊等個人價值判斷之意見表達或評論,無侵權行為之故意;況戊○○與丁○○於蘇添舜住院期間,曾與蘇添舜、訴外人即蘇添舜之配偶蘇黃阿雲、其子蘇家弘及黃承華醫師討論病情,戊○○與丁○○已盡查證義務,伊等2 人之行為欠缺違法性,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爭執及不爭執事項㈠不爭執部分:
⒈蘇添舜、蘇黃阿雲為丙○○、戊○○、蘇家弘之父母,甲
○○乃丙○○之配偶,乙○○則係戊○○之配偶,又乙○○、戊○○育有丁○○。
⒉戊○○因其父蘇添舜於101 年1 月31日惡性腫瘤過世,對
丙○○與甲○○照顧蘇添舜方式及採取之醫療措施深感不滿(見院二卷第60頁至第61頁)。
⒊乙○○於101 年2 月間撰寫如附件一所示內容,投書至國
防部民意信箱。又乙○○將附件一所示內容列印出來簽名後,再掃瞄成PDF 檔案即系爭檔案,交予戊○○。戊○○則自行撰寫如附件三至附件六所示內容。再電子信箱wendyfensu@yahoo.com為戊○○所使用;woantyngsu@mail.utexas.edu、woantyngsu@yahoo.com 則均為丁○○所使用者。戊○○與丁○○各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寄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予各該收件人(分見院一卷第21頁至第26頁,院二卷第61頁至第62頁、第89頁至第90頁)。
⒋被告為如上開⒊所載舉措,涉犯共同散布文字誹謗罪嫌,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 年度偵字第11762 號、第11763 號提起公訴,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20號判決判處乙○○、戊○○、丁○○各罰金15,000元、拘役40日、罰金20,000元;另有部分起訴之犯罪事實,不另為無罪諭知(見院一卷第6 頁至第26頁)。檢察官與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
286 號判決駁回其等上訴而告確定。⒌丙○○於98年6 月24日調職擔任一般學科部教師兼部主任
,於98年8 月1 日擔任海軍軍官學校一般學科部主任,原任期應至101 年7 月31日屆滿,因涉「民人檢舉違反學術倫理案」,為避免個人利益衝突及證明自身清白,於101年4 月18日請辭兼任一般學科部主任職務;再丙○○任職海軍軍官學校期間,無因遭他人檢舉或其他事件遭懲處紀錄,並於103 年7 月12日服滿最大年限辦理退伍,退伍年資30年(分見附民卷第10頁至第12頁,院一卷第199 頁、院二卷第110 頁至第112 頁)。
⒍丙○○乃臺灣師範大學化學博士畢業,歷經講師、助理教
授、副教授及教授,亦曾擔任師部參謀與排長,現以教授身分退休,每月收入約72,000元;甲○○則為商專畢業,曾擔任報關行業務助理、助理秘書及船務代理公司業務助理,目前為家庭主婦(分見院一卷第45頁至第46頁、第19
0 頁);乙○○現任美國LAN 公司專業技術主任,多年兼任IECA期刊論文審查委員,每月(扣除稅金、保險與退休計畫後)約有23萬元收入,其並自陳曾為美國聖安東尼奧河川局進行重要工作計畫,在美國獲得全國性獎項,就其專業領域有相當影響力、地位及聲譽等情;戊○○乃專科畢業,現為家管;丁○○於事發當時則為學生(分見院一卷第80頁、第106 頁至第108 頁,院二卷第34頁正面、第43頁、第46頁、第102 頁反面、第147 頁反面、第152 頁至第153 頁、第189 頁反面)。
⒎丙○○於101 年間之薪資所得約191 萬1,781 元;甲○○
斯時名下有房地、股票、車輛及投資收入,資產共約356萬7,900 元;乙○○於事發當時在台有房屋1 幢與土地2筆,戊○○與丁○○在台名下均無恆產,兩造對於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與勞保投保紀錄,皆無意見(見院一卷第190 頁)。又乙○○、戊○○名下財產原採夫妻共有,其等於事發時另在美國共有門牌號碼1131 Lexington Green Drive Missouri ,TX77459 U.S.A. 房地,該房地於100 年至104 年期間之交易價值約為170,520 美元至201,910 美元(見院二卷第151 頁)。目前乙○○與戊○○在美國擁有門牌號碼6000 MagnusStreet,Austin,Tex
as 78754 U.S.A.房地,該房地價值約為176,000美元至181,115 美元(分見院二卷第33頁、第45頁、第54頁)。
㈡爭執部分:
⒈被告是否對原告有共同侵權行為?⒉承上,原告主張被告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如有理由,其等精神慰撫金之數額是否過高而應予酌減?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又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責任後,被告對於該項主張,如抗辯其為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而自己之行動電話、電腦IP位址由自己使用為常態,被人盜用為變態,主張變態事實之當事人,自應就此行動電話、電腦IP位址被盜用之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參見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745 號判決意旨)。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規範明確。考以民法第185 條規範之立法意旨,明文揭櫫謂數人共同為侵害行為,致加損害於他人時(即意思及結果均共同)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責任;其因數人之侵權行為,生共同之損害時(即結果共同)亦然。再按,言論自由固為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惟仍須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以調和其彼此間之關係。詳言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主觀之價值判斷、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然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是倘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實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然而,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行為人復未能證明其有相當理由足以確信其所陳述事實為真實;或就可受公評事項表達之意見,並非與公眾利益有關,而係以抑貶被評論人名譽為主要目的,依法益權衡原則,就行為人行為之方式、態樣、陳述之內容與公眾利益,及被害人在社會上原具有之評價,加以衡量,若在客觀上已達違反整體法秩序規範所預設之價值標準,即難謂不具歸責性與違法性而不能構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刑事責任係對人身自由之剝奪,對言論自由之寒蟬效應比民事責任為大,依比例原則,不必使二者以相同標準判斷(參照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745 號、第
543 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第567 號及第703 號等判決意旨)。經查:
⒈如附件一所示之系爭檔案,其內容除提及丙○○涉嫌違反
學術倫理外,另亦敘載:丙○○極度忤逆蘇添舜,導致蘇添舜病倒在床,丙○○復與甲○○配合,刻意隱瞞蘇添舜病情、未給予其應有之照顧,致病情延誤並不幸含怨而逝等詞句,顯見系爭檔案內容並非僅止於論敘丙○○有無違反學術倫理乙節,亦且具體指責原告以惡意、不當方式照護蘇添舜、隱匿病情,並將蘇添舜死亡之責任歸咎於原告。酌以系爭檔案之內容,核與日常打掃、整理家務或起居作息並無何等直接關涉,而目前科技發達,個人電子檔案或文件之保存又極為簡便,乙○○應無單純將之交予戊○○保管之必要。再參以如附件三至附件六所載內容,俱為指控原告不孝忤逆之情,核與上揭內容皆互可勾稽,乙○○與戊○○、丁○○又為至親,如乙○○未容任渠等2 人使用系爭檔案,渠等2 人應亦無盜用或私自轉載使用系爭檔案之理,復揆諸前揭說明,乙○○並未舉出具體事證以資證明戊○○、丁○○確未經其同意,而恣意盜用或擅自逕予轉載其個人電磁紀錄即系爭檔案之事實,自難就此為有利於乙○○之認定。循此,乙○○容任戊○○、丁○○使用系爭檔案,堪可認定。乙○○上開所辯,洵無足採。
⒉綜觀如附表所示內容,幾以指控語氣為之,具體指摘傳述
丙○○忤逆蘇添舜致其生病住院、原告惡意隱瞞蘇添舜病情,亦未給予應有照護,且因慮及金錢而不願使用標靶藥物治療蘇添舜,造成蘇添舜錯過標靶藥物治療黃金時期而延誤病情死亡等節,應屬事實陳述兼具意見表達之性質,且係針對原告而發,是依前開說明,在評價被告言論自由與保障原告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
又前開內容,依客觀一般社會通念判斷,應足以使如附表所列收信人認為原告未善盡其等奉養照護之責,甚或將金錢視為重於至親生命、已泯人性等極為負面貶抑之印象與觀感,原告之社會評價顯然足以遭受貶損而侵害渠等之名譽,同堪認定。實則,如附表所載內容並非僅屬被告自身主觀價值判斷之意見表達,被告本無從逕執其等是否係針對可受公評之事評論而得卸免責任,況原告均非社會大眾或報章媒體所關注之公眾人物,渠等與家人間之相處互動情形,亦與國家財務金融、公共建設或社會福利政策等公共議題無關,復無涉於丙○○在海軍軍官學校傳授專業知識技能,是原告2 人有無善盡其等身為子媳之照護責任,是否以言詞或舉止忤逆蘇添舜、是否刻意隱瞞病情或未積極採取標靶藥物治療方式等過程暨相關緣由,俱屬渠等私人情感暨德行品格之高低,與公共利益並無何等直接關聯,亦不足以動搖孝道美德之存續流傳,故被告所為此部分言論,非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進行適當評論,併此指明。
⒊被告雖主張有相當理由足以確信其等所陳述之內容為真實
,並提出蘇添舜之病歷資料、蘇添舜生前錄音暨譯文,及蘇黃阿雲之手寫文件、錄音暨譯文等件為據(分見院一卷第118 頁至第146 頁,院二卷第67頁至第74頁、第119 頁至第136 頁、第150 頁)。但查:
⑴蘇添舜於100 年11月12日因骨轉移導致骨折,前往長庚
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下稱長庚醫院)急診並住院,雖經病理切片證實為惡性腫瘤導致移轉性癌,然報告無法實證為肺癌或肺腺癌,故在該院病歷紀錄中,尚未發現蘇添舜有肺腺癌之診斷,又因其病況極差,臨床僅適合口服化療,雖經口服化療後腫瘤曾縮小,惟後腫瘤移轉至脊髓導致下半身癱瘓,研判應為第四期。
再者,緣尚未診斷為肺腺癌,臨床上無使用標靶藥物「得舒緩」之適應症,雖蘇添舜病況危急時,曾自費嘗試使用該藥物,但臨床上未見其成效等情,業據長庚醫院103年5月16日(103)長庚院高字第D42520號、103年7月8日(103)長庚院高字第D63119號函文及蘇添舜病歷資料在卷可考(分見刑事卷一第158 頁、第79頁,外放影卷);佐以證人蘇黃阿雲、蘇家弘、訴外人即蘇黃阿雲之弟黃鉛城於刑事審判時各結證:蘇添舜係因跌倒而住院,伊等知悉蘇添舜被確診為癌症第四期,無法開刀,當時是蘇添舜自己決定不抽取細胞確認癌症種類等語(分見刑事卷二第131 頁至第132-1 頁、第125 頁、第
126 頁、第129-1 頁、第138 頁、第139 頁、第142-1頁至第143 頁),核與上開函文內容互可勾稽,足見蘇添舜係因骨轉移導致骨折急診,無從認定與丙○○不孝忤逆有直接關聯;而蘇添舜之病情既依專業醫學判斷,猶仍無法確認其究係罹患何類癌症,臨床上無法逕予使用標靶藥物,且蘇添舜發現罹癌之際,其病況僅適宜接受口服化學藥物治療,堪認蘇添舜業經專業醫護人員施以符合當時當地之專業醫療知識、臨床經驗與其實際病況之治療方式。故被告抗辯原告未給予蘇添舜應有照顧、錯過標靶藥物黃金時期、害死蘇添舜等事項,均無從認定為真實。至被告另辯以其等曾與蘇黃阿雲、蘇家弘及醫護人員討論病情、進行查證等語,核與前揭函文內容及證人所為之證詞,明顯歧異,被告復未就此舉出具體事證憑佐,自難遽予採信。再者,蘇添舜既在醫院機構業已留存其專業完整詳實之病歷檢查暨護理紀錄,縱被告旅居長住國外,如其等確實繫念至親蘇添舜而適時返台關心,抑或與其他在台親屬加以聯繫,自可即時知悉蘇添舜實際病況,甚或於合法情況下調取蘇添舜之病歷資料,當無何等誤認、受瞞病情之虞,故被告指述原告惡意隱匿蘇添舜病情等語,應亦非屬真實。
⑵蘇黃阿雲、黃鉛城、蘇家弘分別於刑事程序中以證人身
分結稱:原告2 人經常晚上返家探望蘇添舜,蘇添舜之生活費由丙○○、蘇家弘共同支付,本件住院費用多由丙○○與蘇家弘負擔,且於蘇添舜住院期間往往由專業看護、蘇黃阿雲、原告2 人、蘇家弘及其配偶輪流照顧,但蘇添舜與丙○○個性觀念不合,較易爭執等情(分見刑事卷二第131 頁至第131-1 頁、第125 頁至第126頁、第138 頁至第139-1 頁、第142 頁),衡以證人渠等與蘇添舜、兩造間,俱有親誼關係,應無刻意偏袒一造或無視蘇添舜死前意願之理,復證人所為之證詞核與長庚醫院相關回函互可勾稽,亦如上述,前揭證人之證言應屬可採,被告否認證人證述之可信性,則無足採。
從而,原告既有長期實際照護蘇添舜,並負擔相關生活、醫藥費用之舉措,衡諸情理,尚難率予謂之為不孝忤逆。
⑶被告雖提出蘇添舜與蘇黃阿雲相關錄音暨譯文內容,惟
錄音時、地不明,且談話內容非屬完整連續,前言後語均屬不明,再酌以親屬家人間或因想法觀念、生活習慣、評價事物角度之歧異,以及溝通協調之良窳,生有口角齟齬,復蘇添舜已臨癌症第四期,病況極差,僅能施以口服化療,俱如前述,是蘇添舜及其配偶蘇黃阿雲於面臨身體健康狀況惡劣、甚或有死亡危險時,恐較難維持一般正常理智情緒,其等縱有向被告提及原告不孝忤逆之情緒性言詞字句,亦不足以執之遽斷原告2 人確有此情。遑論乙○○另曾提告蘇黃阿雲涉犯偽證罪嫌(見院一卷第180 頁),致蘇黃阿雲須以高齡之軀面臨刑事追訴程序、甚或身陷囹圄之虞,戊○○與丁○○則以如附表所示內容向如附表所示之人廣為指述蘇黃阿雲顛倒是非黑白、一直想害戊○○、不知其良心何在、殘忍絕情等類字句,而蘇黃阿雲乃乙○○之岳母,亦為戊○○與丁○○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被告上開舉措,實亦難認符合孝道之精神,益徵兩造之家庭成長歷程、生活情感經驗、平日互動往來、溝通良窳、抑或盡孝與否,尚非其家庭成員以外之第三人可得詳盡瞭解,難以僅透過部分家庭成員一時主觀感受即可逕予認定事實真偽或認其得信為真實。復被告別無舉證證明其等有相當理由足以確信如附表所陳述事實為真實,揆諸前揭說明,堪認被告之行為在客觀上已達違反整體法秩序規範所預設之價值標準,具歸責性與違法性,業已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至乙○○雖另辯稱其未參與寄送如附表所示內容等語,然其容任戊○○與丁○○使用系爭檔案,與附件三至附件六一同寄送予如附表所示收件人,損害結果共同,是依前開說明,乙○○亦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被告前揭所辯,均無足採。
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
1 項前段規範明確。又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著有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可參。再侵害名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除在損害之填補外,並具有慰撫之作用,及預防之機能。準此,慰撫金之量定,得斟酌侵權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以調整慰撫金之數額(參照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判決意旨)。茲審酌孝道誠為美德與為人之根本,然非得放任親屬或第三人肆意以言詞文字攻訐他人,而於事後可執此為由託詞卸責,乙○○容任戊○○、丁○○使用系爭檔案,而戊○○與丁○○則故意於101 年2 月29日至同年3 月13日之期間,頻繁發送系爭檔案及如附件三至附件六所載內容予予如附表所示收件人,收件人數眾多,而各該收件人於閱讀如附表所示內容後,可能對原告之道德高低、親子關係深淺、待人接物等人格特質與處事態度,產生高度疑慮,貶抑渠等原有之社會評價,兼以丙○○原在海軍軍官學校任職,為兩造所不爭,而戊○○與丁○○自陳其等係欲向該校人員舉發原告涉及刑事犯罪等語,可見其等主觀上欲透過向如附表所載收件人大量散布、令人週知如附表所示內容,以動搖、貶損丙○○之職場地位與生涯發展可能,且對原告之親友、同事或師生間之人際往來互動,亦有產生深遠影響之虞,原告之精神心理狀態均當倍感壓力、痛苦,堪可認定。至丙○○雖主張其因本件被告行為而罹患精神疾病等語,然經本院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查,丙○○於100 年1 月1日至104 年11月30日期間均無精神科就診紀錄(見院二卷第
105 頁至第107 頁),復丙○○別無就此舉證以實其說,尚難逕予採信其確受有此部分損害。再酌以丙○○乃蘇添舜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如附表所載收件人復多以丙○○之職場同仁為對象,丙○○所受精神痛苦應重於甲○○。然衡以被告痛失至親,其等本於自身主觀認知而難以控制情緒,始將如附表所載內容寄送予各該收件人,兼以原告均正值青壯,身心發展完全,得獨立生活,皆應具有一定程度之精神恢復能力與抗壓承受能力,佐以兩造之學經歷、教育程度、財產所得及工作狀況等【詳見三、㈠⒌至⒎不爭執部分】,認丙○○、甲○○請求精神慰撫金應各以50萬元、15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
㈢按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6 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雖請求勘驗其等前於刑事偵查中提出之錄音檔、當庭宣讀蘇黃阿雲手書,待證事實為:戊○○與丁○○曾聽聞蘇添舜提及原告不孝之言詞、乙○○等人不得不以控告蘇黃阿雲涉犯刑事偽證罪嫌以制止其栽贓誣陷行為,戊○○所述完全屬實,又刑庭法官雖曾就此勘驗,然人之五官感受不同,故請求重新勘驗(分見院二卷第162 頁至第163 頁、第66頁、第40頁至第41頁正面)。但查,被告提出之錄音光碟內容,前於刑事程序中業經檢察事務官作成勘驗報告,並經刑事庭法官當庭勘驗(分見刑事偵一卷第180 頁至第195 頁,刑事卷二第115 頁反面至第122 頁),上開勘驗過程與內容俱已詳載於卷內,應無重複勘驗之必要;至蘇黃阿雲雖曾手寫相關文字,但蘇黃阿雲以證人身分結稱:伊當初寫這些內容,係因戊○○在生氣都一直發洩,伊用此方式安撫戊○○,向戊○○表示已經罵過丙○○,勸戊○○不要生氣等情(見刑事卷二第132-1 頁至第133-1 頁),是蘇黃阿雲書寫前揭詞句之內心動機,究係緣於丙○○確有不孝忤逆行為,抑或僅欲藉此安撫戊○○之情緒,尚非無疑,亦不足以證明戊○○所述內容之真實性。故被告此部分所為之聲請,均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丙○○50萬元、甲○○15萬元,及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 年9 月14日起(見附民卷第14頁至第16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者,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又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准、免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六、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 項規定免納裁判費,另於本院審理期間,亦無其他必要訴訟費用,故本件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鄭子文法 官 林幸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周麗珍附表:
┌─┬─┬────┬─────────────────┬──────────┬─────────────┐│編│寄│寄件時間│收件人 │信件主旨及內文 │附加如下標題名稱之檔案 ││號│件│ │ │ │ ││ │人│ │ │ │ │├─┼─┼────┼─────────────────┼──────────┼─────────────┤│1│蘇│101 年2 │劉高家秀 │舉發丙○○的違失 │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 │琡│月29日下│ │ │.PDF(內容如附件一所示)、││ │棻│午5 時24│ │ │爸爸的留言.wav(內容如附件││ │ │分許 │ │ │二所示) │├─┼─┼────┼─────────────────┼──────────┼─────────────┤│2│蘇│101 年3 │石智光、郝仲芸、陳志強、嚴祖煦、楊│舉發丙○○的違失 │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 │琡│月1 日某│穎堅 │ │.PDF(內容如附件一所示)、││ │棻│時許 │ │ │爸爸的留言.wav(內容如附件││ │ │ │ │ │二所示) │├─┼─┼────┼─────────────────┼──────────┼─────────────┤│3│蘇│101 年3 │王昭舉 │舉發一般學科部主任蘇│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 │琡│月1 日凌│ │家慶違失 │.PDF(內容如附件一所示)、││ │棻│晨0 時31│ │ │爸爸的留言.wav(內容如附件││ │ │分許 │ │ │二所示) │├─┼─┼────┼─────────────────┼──────────┼─────────────┤│4│蘇│101 年3 │梁文德 │舉發一般學科部主任蘇│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 │琡│月1 日某│ │家慶違失 │.PDF(內容如附件一所示)、││ │棻│時 │ │ │爸爸的留言.wav(內容如附件││ │ │ │ │ │二所示) │├─┼─┼────┼─────────────────┼──────────┼─────────────┤│5│蘇│101 年3 │刁文川、徐慶瑜、李濟國、黃文堂、龔│舉發一般學科部主任蘇│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 │琡│月1 日某│榮源、鄭立國、葉豐賓、翁旭谷、古閔│家慶違失 │.PDF(內容如附件一所示)、││ │棻│時許 │宇、梁文德、楊穎堅、張介民、李仁軍│ │爸爸的留言.wav(內容如附件││ │ │ │、羅建育、呂黎光、高其瀚、嚴祖煦、│ │二所示) ││ │ │ │林傳凱 │ │ │├─┼─┼────┼─────────────────┼──────────┼─────────────┤│6│蘇│101 年3 │王昭舉、殷洪元、鍾尚賢、陳道輝、張│舉發一般學科部主任蘇│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 │琡│月1 日某│自力、李值偉、劉大任、田憲樺、胡家│家慶教授的違失行為 │.PDF(內容如附件一所示)、││ │棻│時許 │正、曹文信、謝坤佐、林洋宇、丙○○│ │爸爸的留言.wav(內容如附件││ │ │ │、韓祥麟、鄭齊、葉豐賓、呂黎光、郝│ │二所示) ││ │ │ │仲芸、龔榮源、林傳凱 │ │ │├─┼─┼────┼─────────────────┼──────────┼─────────────┤│7│蘇│101 年3 │徐慶瑜、劉高家秀、楊穎堅、刁文川、│舉發海軍官校一般學科│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 │琡│月2 日凌│王昭舉、黃文堂、葉豐賓、張介民、羅│部主任丙○○教授的違│.PDF(內容如附件一所示)、││ │棻│晨1 時37│建育、梁文德、呂黎光、沈志勇、李仁│失行為 │爸爸的留言.wav(內容如附件││ │ │分許 │軍、嚴祖煦、盧久章、李永隆、葛揚雄│ │二所示) ││ │ │ │、侯光煦、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首頁網路│ │ ││ │ │ │維護、丙○○、郝仲芸、龔榮源、林傳│ │ ││ │ │ │凱 │ │ │├─┼─┼────┼─────────────────┼──────────┼─────────────┤│8│蘇│101 年3 │徐慶瑜、劉高家秀、楊穎堅、刁文川、│舉發海軍官校一般學科│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 │婉│月2 日上│黃文堂、葉豐賓、張介民、羅建育、梁│部主任丙○○教授的違│.PDF(內容如附件一所示)、││ │庭│午5 時14│文德、呂黎光、沈志勇、李仁軍、嚴祖│失行為 │爸爸的留言.wav(內容如附件││ │ │分許 │煦、盧久章、李永隆、葛揚雄、侯光煦│(內文:請看證據) │二所示) ││ │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首頁網路維護、郝│ │ ││ │ │ │仲芸、林傳凱、龔榮源、鄭齊、韓祥麟│ │ ││ │ │ │、林洋宇、謝坤佐、曹文信、田憲樺、│ │ ││ │ │ │劉大任、李值偉、張自力、陳道輝、鍾│ │ ││ │ │ │尚賢、殷洪元、王昭舉、謝明惠、邱美│ │ ││ │ │ │虹、呂光烈、陳家俊、王伯昌、簡素芳│ │ ││ │ │ │、陳幹男、高惠春、吳嘉麗、李榮熹、│ │ ││ │ │ │王文竹、系助理蘇小姐、劉敏憲、陳彥│ │ ││ │ │ │政、洪耀勳、黃其清、吳國輝、張章平│ │ ││ │ │ │、陸開泰、李松濤、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 ││ │ │ │化學系、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化學系圖書│ │ ││ │ │ │館、黃世宏、謝天傑、石智光 │ │ │├─┼─┼────┼─────────────────┼──────────┼─────────────┤│9│蘇│101 年3 │徐慶瑜、劉高家秀、楊穎堅、刁文川、│WARNING:Attached │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 ││ │婉│月2 日上│黃文堂、葉豐賓、張介民、羅建育、梁│files │.PDF(內容如附件一所示)、│ ││ │庭│午5 時46│文德、呂黎光、沈志勇、李仁軍、嚴祖│(內文:Sorry about │爸爸的留言.wav(內容如附件││ │ │分許 │煦、盧久章、李永隆、葛揚雄、侯光煦│repeated e-mails. │二所示) ││ │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首頁網路維護、郝│Technical │ ││ │ │ │仲芸、林傳凱、龔榮源、鄭齊、韓祥麟│difficulties.) │ ││ │ │ │、林洋宇、謝坤佐、曹文信、田憲樺、│ │ ││ │ │ │劉大任、李值偉、張自力、陳道輝、鍾│ │ ││ │ │ │尚賢、殷洪元、王昭舉、謝明惠、邱美│ │ ││ │ │ │虹、呂光烈、陳家俊、王伯昌、簡素芳│ │ ││ │ │ │、陳幹男、高惠春、吳嘉麗、李榮熹、│ │ ││ │ │ │系助理蘇小姐、劉敏憲、陳彥政、洪耀│ │ ││ │ │ │勳、黃其清、吳國輝、張章平、陸開泰│ │ ││ │ │ │、李松濤、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化學系、│ │ ││ │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化學系圖書館;黃世 │ │ ││ │ │ │宏、謝天傑、石智光 │ │ │├─┼─┼────┼─────────────────┼──────────┼─────────────┤││蘇│101 年3 │李仁軍、嚴祖煦、翁旭谷、古閩宇、黃│WARN │father last talk.mp3(內容││ │琡│月6 日凌│文堂、梁文德、羅建育、楊穎堅、徐慶│(內文:妹妹對哥哥上│如附件二所示)、FEN.txt( ││ │棻│晨1 時42│瑜 │校教授一般學科部主任│內容如附件三所示) ││ │ │分許 │ │丙○○的舉發和控訴一│ ││ │ │ │ │切忤逆不孝和違失行為│ ││ │ │ │ │) │ │├─┼─┼────┼─────────────────┼──────────┼─────────────┤││蘇│101 年3 │徐慶瑜、劉高家秀、楊穎堅、刁文川、│IMPORTANT │father last talk.mp3(內容││ │婉│月6 日凌│黃文堂、葉豐賓、張介民、羅建育、梁│(內文:請看貼在郵件│如附件二所示)、FEN.txt( ││ │庭│晨1 時56│文德、呂黎光、沈志勇、李仁軍、嚴祖│的檔案:親妹妹對哥哥│內容如附件三所示) ││ │ │分許 │煦、盧久章、李永隆、葛揚雄、侯光煦│上校教授一般學科部主│ ││ │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首頁網路維護、郝│任丙○○的舉發和控訴│ ││ │ │ │仲芸、林傳凱、龔榮源、鄭齊、韓祥麟│一切忤逆不孝和違失行│ ││ │ │ │、林洋宇、謝坤佐、曹文信、田憲樺、│為) │ ││ │ │ │劉大任、李值偉、張自力、陳道輝、鍾│ │ ││ │ │ │尚賢、殷洪元、王昭舉、謝明惠、邱美│ │ ││ │ │ │虹、呂光烈、陳家俊、王伯昌、簡素芳│ │ ││ │ │ │、陳幹男、高惠春、吳嘉麗、李榮熹、│ │ ││ │ │ │王文竹、系助理蘇小姐、劉敏憲、陳彥│ │ ││ │ │ │政、洪耀勳、黃其清、吳國輝、張章平│ │ ││ │ │ │、陸開泰、李松濤、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 ││ │ │ │化學系、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化學系圖書│ │ ││ │ │ │館、黃世宏、謝天傑、石智光、政府e │ │ ││ │ │ │公務、教育部信箱、李麒、臺北市政府│ │ ││ │ │ │訴願審議委員會、高雄市軍人公墓、總│ │ ││ │ │ │統府信箱 │ │ │├─┼─┼────┼─────────────────┼──────────┼─────────────┤││蘇│101 年3 │徐慶瑜、劉高家秀、楊穎堅、刁文川、│Re:媽媽的話 │ ││ │琡│月7 日下│王昭舉、黃文堂、葉豐賓、張介民、羅│(內文:即附件四所示│ ││ │棻│午1 時41│建育、梁文德、呂黎光、沈志勇、李仁│) │ ││ │ │分許 │軍、嚴祖煦、盧久章、李永隆、葛揚雄│ │ ││ │ │ │、侯光煦、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首頁網路│ │ ││ │ │ │維護、丙○○、郝仲芸、林傳凱、龔榮│ │ ││ │ │ │源 │ │ │├─┼─┼────┼─────────────────┼──────────┼─────────────┤││蘇│101 年3 │徐慶瑜、楊穎堅、刁文川、黃文堂、葉│無 │爸爸的留言.mp3(詳如附件二││ │琡│月8 日下│豐賓、張介民、羅建育、梁文德、呂黎│(內文:即附件五所示│所示) ││ │棻│午6 時42│光、沈志勇、盧久章、李永隆、葛揚雄│) │ ││ │ │分許 │、侯光煦、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首頁網路│ │ ││ │ │ │維護、郝仲芸、林傳凱、龔榮源、海軍│ │ ││ │ │ │軍官學校、政府e公務、教育部信箱、 │ │ ││ │ │ │李麒、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高│ │ ││ │ │ │雄市軍人公墓、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化學│ │ ││ │ │ │系、陳家俊、王伯昌、簡素芳、陳幹男│ │ ││ │ │ │、高惠春、吳嘉麗 │ │ │├─┼─┼────┼─────────────────┼──────────┼─────────────┤││蘇│101 年3 │蘇家弘、徐慶瑜、刁文川、黃文堂、葉│連弟弟也誤解指責我 │ ││ │琡│月12日下│豐賓、張介民、羅建育、梁文德、呂黎│(內文:如附件六所示│ ││ │棻│午2 時6 │光、沈志勇、李仁軍、嚴祖煦、盧久章│) │ ││ │ │分許 │、李永隆、葛揚雄、侯光煦、國立臺灣│ │ ││ │ │ │師範大學首頁網路維護、郝仲芸、林傳│ │ ││ │ │ │凱、龔榮源、鄭齊、韓祥麟、謝坤佐、│ │ ││ │ │ │曹文信、田憲樺、李值偉、陳道輝、總│ │ ││ │ │ │統府信箱、謝明惠、邱美虹、呂光烈、│ │ ││ │ │ │陳家俊、王伯昌、簡素芳、陳幹男、高│ │ ││ │ │ │惠春、吳嘉麗、李榮熹、王文竹、系助│ │ ││ │ │ │理蘇小姐、劉敏憲、陳彥政、洪耀勳、│ │ ││ │ │ │黃其清、吳國輝、張章平、陸開泰、李│ │ ││ │ │ │松濤、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化學系、國立│ │ ││ │ │ │臺灣範大學化學系圖書館、黃世宏、謝│ │ ││ │ │ │天傑、石智光、政府e公務、教育部信 │ │ ││ │ │ │箱、李麒、高雄市軍人公墓、丁○○、│ │ ││ │ │ │蘇婉珺、乙○○、蘇俊源 │ │ │├─┼─┼────┼─────────────────┼──────────┼─────────────┤││蘇│101 年3 │徐慶瑜、刁文川、黃文堂、葉豐賓、張│連弟弟也誤解指責我 │ ││ │婉│月13日上│介民、羅建育、梁文德、呂黎光、沈志│(內文:如附件六所示│ ││ │庭│午5 時11│勇、李仁軍、嚴祖煦、盧久章、李永隆│) │ ││ │ │分許 │、葛揚雄、侯光煦、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 ││ │ │ │首頁網路維護、郝仲芸、林傳凱、龔榮│ │ ││ │ │ │源、鄭齊、韓祥麟、謝坤佐、曹文信、│ │ ││ │ │ │田憲樺、李值偉、陳道輝、總統府信箱│ │ ││ │ │ │、謝明惠、邱美虹、呂光烈、陳家俊、│ │ ││ │ │ │王伯昌、簡素芳、陳幹男、高惠春、吳│ │ ││ │ │ │嘉麗、李榮熹、王文竹、系助理蘇小姐│ │ ││ │ │ │、劉敏憲、陳彥政、洪耀勳、黃其清、│ │ ││ │ │ │吳國輝、張章平、陸開泰、李松濤、國│ │ ││ │ │ │立臺灣師範大學化學系、國立臺灣範大│ │ ││ │ │ │學化學系圖書館、黃世宏、謝天傑、石│ │ ││ │ │ │智光、政府e公務、教育部信箱、李麒 │ │ ││ │ │ │、高雄市軍人公墓、丁○○、蘇婉珺、│ │ ││ │ │ │蘇俊源、乙○○ │ │ │└─┴─┴────┴─────────────────┴──────────┴─────────────┘附件一(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PDF)┌────────────────────────────────────────────┐│10048 臺北市○○區○○路000號 ││國防部民意信箱 ││ ││案件分類:違失舉發 ││選擇信箱:海軍司令信箱 ││真實姓名:乙○○ ││(年籍職業電話地址等資料略) ││主旨:舉報海軍軍官學校一般學科部 部主任丙○○教授不符合學術倫理之行為 ││意見留言: 如下 ││----------------------------------------- ││敬啟者 ││ ││本人決定舉報海軍軍官學校一般學科部主任丙○○教授不符合學術倫理之行為。這些行為與所檢附論││文著作相關。本人曾經為了是否舉報丙○○先生有過一段掙扎與煎熬,因為他是我內人之親大哥。但││是,由於以下所敘述之事由,本人決定做正確的事進行舉發。 ││ ││整件事起始於丙○○先生就讀於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博士班之時(2001年)。丙○○先生取得博士學位││的一個必要條件是他必須在主要英文期刊上發表著作。然而,因為丙○○先生的英文作文能力非常的││差,所以他所寫的論文一再的被拒絕。 ││ ││於是,丙○○先生就以大哥的身份一再的以親情施壓逼迫我內人,要求本人一定要幫他編輯他的英文││論文。雖然本人自1991年從美國德州大學奧斯丁校區取得環境工程博士學位之後,已在美國德州從事││水利環工專業數十年,但是本人不認為化學是本人的專業領域,所以本人認為本人不適合幫丙○○先││生編譯他的英文論文。而且,丙○○先生的要求也違背本人所認知的學術倫理,也就是他不應該假他││人之手來取得自己的博士學位。本人覺得他應該自己來完成博士論文以證明自己是有能力及資格成為││一個博士。 ││ ││但是經過數週之爭論以及丙○○先生和本人岳母施加在我內人身上之巨大壓力,本人終於決定幫助蘇││家慶先生修改他的論文。但是,本人要求丙○○先生必須誠實寫出他的論文是經過本人修改之事實。││於是,在他的論文的Acknowledgement的段落中,本人加了下列一段文字:「Dr. Y.C . Su,P .E . ││,of Houston,Texas,U.S.A.,is also greatly appreciated for providing a critical reading ││review of this manuscript prior to completion」(中譯:非常感謝美國德州休士頓之乙○○博 ││士,專業技師,在本論文完成前提供本論文之極致審閱)。而所謂的「極致審閱」事實上幾乎是大幅││度的修改其原始著作,因為其原著作的寫作品質實在是非常的差。 ││ ││經由本人的幫忙,丙○○先生的論文順利的被接受並發表於主要英文期刊上。接著,他也順利取得博││士學位。本人以為事情會到此為止,但是沒想到丙○○先生並沒有停止,反而更變本加厲並持續逼迫││我內人叫本人一定要幫他修改幾乎所有需要發表之論文,以達成他自己事業上晉升之要求。 ││ ││在2006年時,丙○○先生已晉升為海軍官校之副教授,所以本人告訴丙○○先生說,他現在應該要靠││自己的能力去發表自己的論文。之後,本人發現他竟然變成開始利用本人的大女兒來幫他修改論文,││而本人女兒當時只是一位美國的高中生。 ││ ││本人接著更發現丙○○先生的英文論文只要有掛上本人的名字就能大幅度增加該論文被接受之機率。││丙○○先生曾嘗試投遞有包括或不包括本人的名字的英文論文,而只有那些掛上本人名字的論文被接││受。丙○○先生做這些事的時候都沒有徵求本人的同意,而那是非常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 ││在2008年時,丙○○先生需要再發表一篇英文論文以晉升為正教授。於是他開始央求本人岳母以親情││逼迫我內人要求本人一定要幫他最後一次忙。雖然本人非常不齒丙○○先生為了私利不惜影響其親妹││妹婚姻的行為,本人仍然幫他修改論文以結束他持續不段的騷擾與壓迫。之後,丙○○先生順利發表││了論文並晉升為正教授。 ││ ││不可原諒的是,丙○○先生不只不知感恩圖報,還過河拆橋。丙○○先生他們夫妻開始以非常粗暴兇││狠和無情的言語和態度不斷地對待我內人,只因她已經完全沒有利用的價值了。因此我內人對丙○○││先生非常地傷心難過和絕望,也曾數次與丙○○先生理論。然而,丙○○先生只是無情的說:「我不││欠妳什麼,因為妳當初若不肯幫忙大可以說個不」字」。當然,不管當時我們說過多少個「不」字,││丙○○先生仍然持續逼迫我們就範,只因我內人對家人太重情了。 ││ ││之後,丙○○先生開始極度忤逆本人的岳父,最後導致本人岳父病倒在床。在短短二個月的生病期間││,丙○○先生配合其夫人刻意隱瞞本人岳父的病情,並不給予其應有的照顧,且刻意阻擋我內人前往││,最終導致病情延誤,並不幸於2012年1月31日含怨而逝。臨終時,本人岳父交代我內人一定要幫他 ││伸冤,要讓世人知道丙○○先生配合其夫人害死親生父親的行為。謹隨函提供本人岳父痛心陳述蘇家││慶先生及其夫人罪狀的錄音CD,以為佐證。 ││ ││丙○○先生近來的這些不當言行引起本人的注意,所以本人詳細檢視了丙○○先生所有的著作。本人││赫然發現丙○○先生幾乎在其每一篇著作中皆列上本人的名字,而他從來都沒有徵求本人的同意。尤││有甚者,丙○○先生利用本人大女兒修改的論文中從未列上本人大女兒的名字,但仍持續列上本人的││名字以增加那些論文被接受及發表的機會。這種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形同偽造文書,是令人無法接受││的事情。 ││ ││雖然本人曾同意列名在丙○○先生的頭幾篇和最後一篇英文著作中,但是丙○○先生不可以也不應該││將本人的名字列入其所有的英文論文中,而從不知會本人或事先徵求本人的同意。這種行為在學術圈││中,將不知情的人列入其著作中而聲稱此人協助完成該著作是一種剽竊的行為。除此之外,利用一個││高中女生來修改其教授升遷所需發表之英文著作更是一種十分可恥的行為,更何況在其所發表的論文││中還完全不給該女生應有之列名,還反而盜列該女父親之姓名以提高被接受之機會,這種行為實在是││非常不道德和可恥的。 ││ ││因此,在與我內人及女兒討論之後並考量所有的事實之後,本人決定舉報丙○○先生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從一開始,本人就覺得不應該幫丙○○先生修改他自己的論文。本人現在也很後悔曾經為了幫││我內人而屈就於丙○○先生的壓力之下。沒想到當他晉升正教授之後,對我內人種種無情無義的行為││,更證明了他這個人根本一點都不值得別人幫他任何的忙。本人在臺灣服役時曾任少尉預官,深知軍││人武德之重要,而丙○○先生之行為已嚴重使武德蒙羞。本人身為一個在美國知名期刊的評審委員,││為了本人自己的良知以及要使丙○○先生能為他自己的行為負責,本人決定將他舉發,請貴單位慎重││檢視所附資料並進行調查。為了公平起見,懇請貴單位也要聯繫丙○○先生以得到他的說明與資料。││之後,請貴單位依調查結果依法進行處置。 ││ ││本人特別在此聲明此舉報完全與金錢無關。本人從來沒有向丙○○先生要求過任何報酬,也從未與他││有任何金錢上的來往。更何況本人在美國的待遇很不錯,生活也過的非常好,沒有任何理由或需要跟││丙○○先生有任何金錢上的瓜葛。本人幫丙○○先生修改英文論文完全只是因為親情壓力純幫忙而已││,沒有任何金錢牽涉在其中。 ││ ││本人也特此聲明以上所言皆屬事實,也願充分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詳細資料。因本人遠在美國德州及││時差關係,請以Email為主要聯絡方式。若有必要電話調查,請以Email提供聯絡電話及姓名,本人必││儘速自美國撥電話聯絡以配合調查。 ││ ││在調查完成之後,本人要求丙○○先生在海軍軍官學校網站上所有之著作皆不應列有本人的名字,即││使只是在acknowledgement的部分。本人也要求丙○○先生必須親函所有相關的期刊提出更正並致歉 ││。若有相關期刊因而撤銷該論文之發表,並因而導致丙○○先生之博士及教授資格不完整,也請依相││關規定處理。本人並依法保留相關的法律追訴權。 ││ ││舉報人:乙○○(手寫簽名) ││ 乙○○,博士,土木技師(德州,路易斯安那州,阿肯色州,佛羅里達州),洪水平原管理││ 技師,土木保持技師,雨水水質技師 ││ ││所檢附之附件(為附表二3篇論文第一面及最後一面Acknowledgements) │└────────────────────────────────────────────┘附件二(爸爸的留言.WAV譯文)┌────────────────────────────────────────────┐│A→蘇添舜 ││B→蘇家弘 ││A:我才瞭解說,阿,原來就是我媳婦要害我死。 ││B:她是有跟我講這不是標靶的藥,她有跟我說,親嘴跟我說的喔。 ││A:我才確定知道說她要把我害死,教我趕快回家。 ││A:她來我也沒得吃,叫她跟醫生講換藥也不行,她來我越害怕,他來你甘知道我跟他要求說我們來 ││找醫生,讓醫生來幫我看一下治療方式,我沒有要吃標靶的藥,我是想說來和醫生參詳一下治療的方││式,看能不能減輕我的痛苦,我的生活可以自理就好,我也沒有要求一定要好。但那兩個夫妻就一直││應我說:對拉,你不知道那個醫生就是這樣。所以說我那晚打電話是很失望的,我才確定瞭解說,阿││,原來我媳婦要害我死,這媳婦的心肝比毒蛇還毒... │└────────────────────────────────────────────┘附件三(FEN.txt內容)┌────────────────────────────────────────────┐│妹妹對親哥哥一般學科部,部主任,丙○○的違失不孝行為的血淚控訴 ││我是海軍官校上校軍官兼部主任丙○○的親妹妹戊○○ ││ ││以上句句血淚,我要控訴舉發丙○○和他的太太甲○○一切不孝忤逆的違失行為 ││我手上有我爸爸錄下句句血淚控訴他們一切不孝忤逆的違失行為的聲音 ││自從我嫂嫂嫁到我家來就為了我嫂嫂一直挑撥離間常常對我的父母態度惡劣 ││這十幾年來對我爸爸只有一個月生活費七千元就打發,尤其這幾年更過份因為薪水超過十萬元,為了││不付每個月健保費三千元,就把爸媽的健保轉到我名下。 ││ ││居然用我不用多付錢的理由來搪塞,而害我不能停付健保費,因為我是長期居住在國外,是可以停付││健保費,為了父母,我只好繼續付健保費用。他都不想一想,看他今天有這個地位是靠父親辛苦奔走││求人家幫忙來的, ││我也盡我最大的力量拜託我先生幫忙他,只因為我先生有一次太累了,不想幫忙,就對他說,我又不││是你的英文秘書,因為他發一個E-MAIL說幫我修改文法和錯字,我先生心想電腦有一個軟體是可以修││改英文文法和錯字,她就說我先生看不起他。 ││他竟然把目標移轉到我大女兒身上,而我大女兒當時還是高中生,也好幾次投到美國期刊,沒經過我││先生同意就私自掛上去。 ││最後這次幫忙他拿到教授以後,馬上過河拆橋和翻臉不認人,說我們地位沒有比你們低 ││當時不幫忙就說一聲將來誰靠誰還不知道的話出來。 ││他常常把他們家要淘汰的電器用品來給我父母用,而他自己再去買新的。 ││這次也是為了要替我父母裝要淘汰的RO機種和我父母鬧翻。足足有六個月不理我父母,甚至我弟打去││給他,竟然說我父親又不是只有他一個兒子 ││就連我父親最後一個生日,我哥也狠心不參加。 ││我從美國打電話回臺灣,拜託我哥去看爸一下好嗎,結果是我嫂嫂接的電話,竟然說,我的話你哥都││不聽了,還聽你的嗎。 ││而可憐的我老爸就氣到倒下了,腳斷了住進長庚醫院 ││因為我這次沒能像上次我爸腳開刀一樣及時趕回臺灣照顧他老人家 ││只好託付我嫂嫂照顧,我本來很感激他 ││而爸爸很單純以為他們夫妻這次用贖罪的心情來照顧他 ││只是當我趕回臺灣時,他們夫妻對我態度很惡劣,甚至連母狗都罵出來,我就覺得他們態度反常,這││不是用贖罪的心情來照顧他應有的態度 ││沒想到原來他們夫妻,對我爸爸更惡劣,甚至虐待他老人家。 ││沒想到他們最終的目的,是想把我趕走,隱瞞我父親的病情,拖過標靶藥物治療的黃金時期,因為標││靶藥物很昂貴,他們不想付這個費用。 ││我爸爸很單純以為他們夫妻是我就覺得他們態度反常,就不是想的心情來照顧他 ││因為我爸對我說,這二十幾年都是你在辛苦對父母付出,該是他們兄弟付出的時候 ││沒想到他們怎麼變這麼可怕惡毒殘忍,居然為了錢,對待為他付出這麼多的父親,要不是我父親老淚││縱痕親口對我說這些事情 ││我真的不敢相信這是事實。 ││我聽了以後猶如晴天霹靂,當時我和父親抱著痛哭而我父親還含著淚,對我說,我嫂嫂買病床給他睡││還不如買一條狗的錢,讓人聽了好心酸 ││而我嫂嫂當時一口氣買了八隻狗。 ││說到狗,我哥還曾經為了狗咬了他,就發狠把他的狗打死。 ││當我和我媽真正知道我爸的病情,趕快拜託醫生開標靶藥物,父親只吃八天藥,但是為時已晚,就全││身癌細胞全部擴散了。 ││直到我父親生命要離開那一天,他們把我父親照顧到全身完全癱瘓,嘴巴長滿霉菌,身體只剩一身骨││頭,而我父親那天還是想活下來,讓人插鼻胃管,甚至插管。 ││但是因為急性敗血症回天乏術,導致父親含恨而死,甚至死狀很慘,屈死。每當一想到當時我爸慘死││狀況,我幾乎要崩潰。 ││父親直到要死前一刻,要我讓人家知道他是怎麼死的真相,是我哥和嫂嫂一同害死老爸的罪行。 ││我哥在我爸死後,表現讓我失望,我爸頭夜不敢守靈 ││一點也沒有掉一滴眼淚,還嘻嘻哈哈,一點悔意都沒有,甚至還很高興炫耀我爸公祭時海軍官校校長││要來。 ││句句血淚,我這麼寶貝和可愛 ││的老爸,就這樣被害死,從這個世界消失了,再也看不見了,再也摸不到了,教我情何以堪 ││有時甚至想叫他們把爸爸還給我 ││這就是我們臺灣一個海軍官校上校軍官兼部主任所做出來令人不齒行為。 │└────────────────────────────────────────────┘附件四┌────────────────────────────────────────────┐│當我看完「媽媽的話」之後,內心直滴血,眼淚不聽使喚,更替死去的爸爸感到悲痛與不值得,他為││了那麼殘忍無情的媽媽和哥哥,辛苦付出一生,甚至到最後連自己的命也賠掉了,人在做天在看,還││有爸也在看和鄰居也在看你們母子如何對待我爸爸,尤其在他死後,竟然媽媽和哥哥還在他靈前嘻嘻││哈哈,鄰居都有看到。 ││ ││媽媽寫到「是你提議要用標靶藥物,你爸的生命才會那麼快結束,你還賴著人家」,這是嚴重歪曲事││實及對我嚴重的誣衊,請媽媽提出證據,證明爸爸的死和使用標靶藥物有關,這句話我將保持法律追││訴權。 ││ ││首先,提標靶藥物的是醫生,不是我,而且爸爸本人也非常想要用標靶藥物來救自己的生命。 ││ ││其次,爸爸的死因是急性敗血症休克,而非標靶藥物的副作用造成。 ││ ││而爸爸死的那一天晚上,長庚醫院總醫師已經有充分說明,爸爸直接死亡原因是被人傳染到重感冒,││而引起的嚴重肺炎造成的急性敗血症,因為他那種肺癌抵抗力已經很弱,還質問我誰昨日有重感冒還││是照顧他,還有誰把他照顧到嘴巴長滿霉菌都沒有幫他清潔。 ││ ││媽媽明知道是你們夫妻隱瞞病情,讓爸錯過標靶藥物治療黃金時期50天,因為爸死當天長庚醫院總醫││師對我們說的,他可以作證。 ││ ││在如此的科學證據下,媽媽竟然還可以歪曲事實,說是我造成的,真不知媽媽的良心何在,也不知媽││媽如何對得起死去的爸爸。 ││ ││媽媽為了掩飾自己寵溺的大兒子夫妻大逆不道的行為,竟然把那麼重的罪,完全沒有是非公理和天理││,狠心的硬加在我身上,又做出一個我父親一生中完全沒有我和一直默默努力賺錢讓我長期無後顧之││憂的資助娘家的先生,只有大兒子一家人的光碟出來,我覺得這種事她老人家做得出來我無話可說。││ ││媽媽竟然如此顛倒是非黑白的事都做得出來,而且連說大兒子是非常孝順的兒子的這種瞞天過海的謊││話,也都說得出口來、,矇騙不知情的世人,難道媽媽不知道說謊話有一天會被拆穿的,還是媽媽為││了大兒子已經蒙蔽雙眼,不知是非善惡了。 ││ ││那媽媽當初何必大費周章寫他大兒子如何如何忤逆不道的書信來,而不好意思那封書信現在在我手上││。 ││我本來沒想到要這麼做,是我無意中在我爸名冊發現有我很要好的國中同學,她也是慈濟委員,我想││這是我老爸在天上保佑的原因,讓我適時遇到她,當她聽過錄音帶之後,對我建議去把媽媽寫她大兒││子如何如何忤逆不道的書信找出來。 ││ ││因為他說你媽已經不是你媽,以後他會為這個兒子無情打壓你,甚製作假證說謊話來傷害你,你要懂││得自保。 ││ ││(中略,抱怨其母殘忍絕情) ││ ││甚至連我女兒都曾盡力付出,用一個女孩從來不會且男生才有的力氣拿電鑽幫媽媽釘東西,也幫你這││個大舅舅改了好幾篇英文論文,我們一家人這麼盡心為娘家付出,竟然會得到這種恩將仇報的結果 ││ ││媽媽既然還好意思提到這句「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試問是誰受到我們一家人這麼多的幫忙,││卻得到你恩將仇報,無情和絕情的大聲辱罵,甚至想出手打我,用這種態度來對待我,我想媽媽這句││話「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最適合回送給她的大兒子,事實真相會還原的,公道自在人心 ││ ││你們說的沒有錯,人在做,天在看,舉頭三尺有神明,否則因果報應輪迴,這些話回敬給你們母子一││家人 ││ ││(中略,抱怨其母殘忍絕情) ││ ││我到今天才從惡夢中驚醒過來,是非公理自在人心,我相信我的爸爸在天上會看見你們母子一家人在││他死後多麼殘忍對待他最疼愛的女兒,到如今我才覺得我爸好傻,死的好慘好冤,你們等著,我相信││我爸會去找你們母子一家人算帳,因為他有托夢給我女兒兩三次,說他恨死你們了,把你們都趕走,││自己獨自哭泣,他到死後才驚醒,原來你們這些人都不想要他活下來 ││ ││是非善惡終有報,你們夫妻等著迎接,我想上天和我老爸會還給我一個公道 ││ ││我只是單純想完成我爸死前的遺願,交代我替他把屈死的真相公諸於世,我這些所謂的至親,卻不斷││的殘忍的無情打壓和阻撓我,讓我情何以堪 │└────────────────────────────────────────────┘附件五(即附件三加附件四之內容,不再贅引)附件六┌────────────────────────────────────────────┐│(前略) ││ ││媽明明知道是哥和嫂嫂拖過標靶藥物的治療黃金時期,對於這點,我全部都有爸爸的錄音包括爸爸還││說醫生怪他老人家為何拖到脊髓長那麼大顆才說呢 ││爸爸也說是嫂嫂隱瞞病情的關係 ││ ││(中略) ││ ││我從來壓根沒有想傷害媽,我這二十幾年來盡全力對媽好,都是媽為了哥不停地無情傷害我,我還是││寧願選擇不放棄地對媽好 ││對於這點你和爸也都知道,也都看在眼裡,因為爸爸常為了我大聲責備媽說怎麼忍心為了那不孝的兒││子責備對你那麼好的女兒 ││媽為了救哥和嫂嫂,不惜用多麼不實歪理和毀謗和栽贓這麼重的罪,殘忍絕情硬加在我身上,何況我││還只提供爸錄媳婦要害死爸老人家CD ││我媽竟然還為了那惡毒媳婦作的事,想用莫須有的罪名,致我「對她老人家這麼愛的親生女兒」於死││地 ││ ││(後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