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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1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71號原 告 洪秀娟被 告 廖瑞祥訴訟代理人 李宜樵訴訟代理人 傅國庭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高雄簡易庭104 年度雄補字第1772號撤銷調解事件(後改分105 年度雄調簡字第2 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5 年4 月14日,裁定在該撤銷調解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而該調解事件已因原告撤回訴訟,並經被告同意而終結,業經本院調卷核閱在案,是依職權將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