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73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莊瑄環被 告 黃華山
林兆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1「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編號3「高雄市○○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段○○段○○○○○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