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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2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97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訴訟代理人 李劭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榮福、倪佳甄間請求塗銷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6,063元,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766,0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裁判日期:201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