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83號原 告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蔡長展訴訟代理人 陳軍豪
周村來律師周元培律師洪郁婷律師被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訴訟代理人 廖蕙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