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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4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39號原 告 修一堂法定代理人 陳乃川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被 告 黃金可訴訟代理人 陳俊言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05年3月13日聲請續行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故法定代理權之存在,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依職權予以調查。如就代表原告提起訴訟之法定代理人有無法定代理權,得否代表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存有爭議,法院就此爭議應先予調查,如已另案提起訴訟,於他案訴訟終結前,非不得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5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0日裁定於本院104年訴字第2478號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惟上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終結,爰聲請本院續行訴訟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係以其於104年6月7日召開104年度第二次信徒大會決議選任之管理委員陳乃川為法定代理人起訴,惟經被告抗辯:陳乃川並非合法選任之法定代理人,無權提起本訴,原告之信徒已提起另案請求確認陳乃川之負責人資格不存在,現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478號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審理中等語,則陳乃川之法定代理權是否存在,即繫諸於原告104年度第二次信徒大會所為決議是否有效存在而定,是本院於105年7月12日裁定本件於104年度訴字第2478號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存在等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上開104年度訴字第2478號事件雖經第一審判決,惟現正上訴二審中而尚未確定,有上開104年度訴字第2478號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查,該訴訟事件即屬尚未終結,本件裁定停止之事由仍然存在,聲請人聲請續行訴訟,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呂佩珊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裁判日期:201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