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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4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39號原 告 修一堂法定代理人 陳乃川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被 告 黃金可訴訟代理人 陳俊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七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478號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存在等民事事件所涉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5 年7月12日裁定命在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478號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存在等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民事訴訟業經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138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一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裁判日期:202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