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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3號上 訴 人 德首建設有限公司即 被 告兼 法 定 陳高郎代 理 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1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742,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
裁判日期:201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