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60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訴訟代理人 李裕吉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被 告 吳俊億被 告 吳珮姍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順義被 告 林昆良被 告 吳福居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