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76號原 告 張簡承濬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莊曜隸律師被 告 藏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開民被 告 郭君傑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