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顧曉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溫鎮球間請求返還贈與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萬5,5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為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