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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2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31號上訴人 柯賢明被上訴人 陳田義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田義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對於本訴及反訴一併提上訴時,其上訴利益應合併計算(最高法院77年度第14次民事庭會議(二)決議意旨參照)。經查,本件上訴人係對於本訴及反訴一併提起上訴,經核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480元【計算式:(12,954元-現租金10,500元)×12月×10年=294,480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327,360元【計算式:(現租金10,500元-7,772元)×12月×10年=327,360元】,上訴利益總計為621,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裁判日期:2016-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