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2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春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懷文間請求返還代收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9,109 元,應繳裁判費為2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