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2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懷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春華間請求返還代收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568 元,應繳裁判費3,150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