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9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林瑞芳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原 告即反訴被告 林福仁原 告訴訟理人 紀錦隆律師
林宏政律師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時原本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嗣擴張為518,4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扣除反訴原告起訴時繳納之5,400元,尚應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